吉林省建筑业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吉林省建筑业协会(以下称协会)是我省建设行业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等自愿加入的自律性行业管理组织。协会向会员单位收取会费是协会开展活动的主要经费来源,交纳会费是协会每个会员单位应尽的义务。
第二条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166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清费减负优化发展软环境措施的通告》(第6号)等文件要求,参照省内外相关社团组织的做法,结合我省建设行业和协会的具体情况并征求广大会员单位意见后,重新修订《吉林省建筑业协会会费管理办法》(以下称《本办法》)。
第三条 按照《吉林省建筑业协会章程》规定的会员义务,凡协会会员单位均须按《本办法》规定,按期足额交纳会费。
第四条 《本办法》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章 会费收取标准
第五条 按会员单位的性质及在协会工作中承担的责任和发挥的作用,实行级差会费收取制度。具体标准如下:
副会长单位:每年一次性交纳会费40000元;
理事单位(常务理事、理事):每年一次性交纳会费20000元;
会员单位:每年一次性交纳会费10000元;
个人会员:每年一次性交纳会费200元。
第三章 会费的使用
第六条 按照“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协会会费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和按照《吉林省建筑业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组织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及保证协会工作正常运行的各项开支。
第四章 会费的管理
第七条 协会严格按收费标准和时间收取会费。
第八条 协会收取会费一律使用财政厅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第九条 协会会费由协会财务部负责收取和管理,并纳入协会财务预算管理范围。每年6月25日前,会员单位应交纳会费。
第十条 协会每年向常务理事会报告会费收支情况,定期向会员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