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促进行业技术进步,提高我省工程质量管理水平,推动我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提升城市更新能力,建设好房子、好工程,规范吉林省优质工程评价活动,结合当前市场形势,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吉林省优质工程评价是吉林省建设工程行业最高的质量评价,通过吉林省优质工程评价的工程择优推荐参加国家级优质工程奖项的评选。
第三条 吉林省优质工程评价活动在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指导下由吉林省建筑业协会组织实施,对评价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经报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核并备案后公布。
第四条 吉林省优质工程评价的工程应符合国家现行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和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并满足勘察设计文件要求和合同约定;应确保地基基础坚固稳定,主体结构安全耐久;应满足抗震烈度设防和耐火等级要求;应符合国家节能环保、绿色建造的标准和要求;应确保使用功能、装饰装修质量和环境质量,应有技术创新,消除质量常见问题,按照吉林省建筑业协会团体标准《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创建精品导则》,做经得起检验的精品工程。
第二章 评价范围
第五条 申报工程必须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已经竣工验收,且验收登记并交付使用。申报工程应为具有完整使用功能的新(扩)建工程、城市更新工程。
第六条 申报工程的类别和规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筑工程
1.住宅工程
(1)建筑面积30000平方米及以上的住宅小区或住宅小区组团;
(2)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单体住宅。
2.公共建筑工程
(1)高度150米及以上的电视发射塔或合同额7000万元及以上的其他构筑物工程;
(2)建筑面积1500平方米及以上的单体或5000平方米及以上的群体古建筑重建工程;
(3)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单体公共建筑工程;
(4)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及以上群体公共建筑工程。
3.工业建筑工程
(1)建筑面积6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单体厂房、仓库等工业建筑工程;
(2)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单体办公、食堂、研发、控制等配套工业建筑工程;
(3)建筑面积12000平方米及以上的群体工业建筑工程、配套工业建筑工程。
(二)工业安装工程
合同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安装工程。
(三)交通工程
1.全长100米及以上或单跨40米及以上的桥梁工程;
2.长度300米及以上的公路隧道;
3.长度5公里及以上的高速公路;
4.长度10公里及以上的一级公路;
5.合同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其他交通工程。
(四)水利工程
1.库容500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水库工程;
2.过闸流量500立方米/秒及以上的拦河闸;
3.装机流量25立方米/秒及以上或装机功率5兆瓦及以上的灌溉或排水泵站;
4.高度30米及以上土石、50米及以上混凝土或浆砌石的水工大坝;
5.重现期30年及以上的一级、二级、三级堤防工程;
6.合同额3000万元及以上的其他水利工程。
(五)市政园林工程
1.桥面面积3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城市立交桥;
2.全长100米及以上或单跨40米及以上的桥梁工程;
3.道路面积15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城市道路工程或合同额3000万元及以上的城市路网工程;
5.长度1公里及以上(1站1区间)的地下轨道交通工程或合同额2亿元及以上的车场站房工程;
6.日供水5万吨及以上的供水厂或日处理4万吨及以上的污水处理厂;
7.日处理500吨及以上的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或焚烧处理工程;
8.占地10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园林建筑工程;
9.合同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其他市政园林工程;
(六)合同额3000万元及以上的城市更新工程。
第七条 下列工程不列入评价范围:
(一)发生过一般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的工程;
(二)工程竣工后被隐蔽或有保密要求难以检查的工程;
(三)已经参加过吉林省优质工程评价的工程。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申报工程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建设,工程报建、竣工验收手续齐全;
(二)工程评价目标明确,评价计划合理,质量管理体系健全,无不良质量行为记录;
(三)工程设计先进、合理,符合国家、行业设计标准、规范,附属设施配套齐全;
(四)工程施工符合工程设计要求和国家、行业及地方标准要求,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一年以上且没有发现质量缺陷或质量隐患;
(五)已获得市(州)级优质工程评价的工程;
(六)践行绿色建造理念,节能环保主要经济技术指标达到同时期省内先进水平;
(七)支持绿色建筑、智能建筑和装配式建筑等采用新型工业化方式建造的工程申报吉林省优质工程评价;
(八)积极开展科技进步与创新活动,其中有1项国内先进水平的创新技术或采用“建筑业10项新技术”不少于5项(每项不少于1子项);
(九)积极开展省部级工程建设工法和质量管理小组活动,并取得成果;
(十)拟申报吉林省优质工程评价的工程应在开工前向吉林省建筑业协会提交吉林省优质工程评价预申报表,吉林省建筑业协会将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进行不少于两次的结构评价。
第九条 住宅工程除符合第八条条件外,入住率应达到30%以上。
第十条 多家施工企业共同完成的工业安装项目,可以由承担主厂房、主要建筑物、构筑物和主要设备安装工程的企业联合申报。
第十一条 两家以上建筑施工企业联合承包一项工程,并签订联合承包合同的可以联合申报。
第十二条 对于分标段发包的大型建设工程,两家以上建筑施工企业分别与建设单位签订不同标段的施工承包合同,也可以联合申报。
第四章 申报材料
第十三条 吉林省优质工程评价申报材料内容及要求:
所提供资料必须真实、清晰、准确,要涵盖所申报工程的全部内容,一律使用A4纸。
(一)申报材料封面;
(二)申报材料目录;
(三)吉林省优质工程评价申报表原件;
(四)工程概况及工程质量情况文字材料一份,重点介绍本工程的重点、难点、亮点、特点;
(五)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工程竣工手续文件;
(六)施工图审查部门出具的图纸审查文件或优秀设计证书复印件;
(七)已获得市(州)级优质工程评价的工程证明材料;
(八)能反映工程全貌及主要部位(包括地基基础、主体结构、装饰装修、建筑屋面等分部工程),体现精品工程的彩照不少于20张;
(九)其他材料:
1.具备国内先进水平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或“建筑业10项新技术”应用证明材料;
2.取得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小组活动成果证明材料;
3.取得的科技进步奖、专利、工法、软著、论文等证明材料;
4.提供绿色建造水平评价证明材料;
5.其他荣誉、成果证明材料。
第五章 申报程序
第十四条 申报吉林省优质工程评价的工程,由申报单位自愿申请,填写吉林省优质工程评价申报表,由各市(州)建筑业协会评价同意,加盖公章,向吉林省建筑业协会推荐。工程项目所在地没有市(州)建筑业协会或者有市(州)建筑业协会尚未开展市(州)级优质工程评价工作的,申报单位可在预申报时和吉林省建筑业协会说明情况,吉林省建筑业协会将组织专家对该项目整个施工过程进行结构评价。
第六章 工程评价
第十五条 申报吉林省优质工程评价的工程由吉林省建筑业协会组织专家对申报工程进行现场评价和资料评价。
第十六条 评价内容:
(一)吉林省优质工程评价的工程内容,涵盖工程施工过程的管理工作质量,建材、设备产品质量,施工操作质量,环境质量和工程实体质量。评价内容的范围大于和符合国家规范、规程、标准,要突出重点,注重使用功能和关键项目部位;
(二)吉林省优质工程评价的工程严格依据规范、标准、规程及工程特点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进行评价。
第十七条 评价程序:
(一)首次会
1.申报单位汇报吉林省优质工程评价工程情况;
2.评价组听取建设单位(使用单位)、监理单位、勘察
设计单位对工程的意见。
(二)现场评价和资料评价
1.现场评价;
2.资料评价。
(三)末次会
1.评价组讲评;
2.施工单位表态。
第十八条 专家对申报工程进行现场评价和资料评价后,形成吉林省优质工程评价汇报材料,并在吉林省优质工程评价最终评价会议上向省建协评价领导小组汇报评价意见,并接受评价领导小组的质询。
第七章 评价纪律
第十九条 申报单位要坚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违反者,情节较轻的给予通报批评,严重的撤销申报资格。
第二十条 评价人员要秉公办事,廉洁自律。对违反纪律者,情节较轻的给予通报批评,严重的撤销评价资格。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对于已经获得吉林省优质工程评价的工程,若发现工程质量存在问题或隐患,吉林省建筑业协会将组织专家对工程进行鉴定,如情况属实,有权作出取消该工程吉林省优质工程评价的决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5年11月17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吉林省建筑业协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