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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工程结算及劳务工人实名制改后(最终)
发布时间:2021-04-01

关于加强工程结算管控工作

和推进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调研报告

吉建协〔2018〕16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吉林省建筑业协会协同吉林省及长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于2018年10月19日召开了70余家大中型会员企业160人参加的调研会。会议围绕如何加强工程结算工作管控及解决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展开了广泛地研讨,现就会议调研中的共性问题及寻求政策性支持的意见和建议报告如下:

一、关于加强工程结算管控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参会企业一致感到工程结算的拖延和扯皮是多年来老生常谈的问题,由于工程结算久拖不决,使企业的账难清,资金难回收,形成多边债务,甚至引发诉讼官司,严重地困扰企业的正常经营,面对实行非政府投资项目将由业主自行发包的市场,尤其需要一套完善的管控办法来规范建设、施工双方的行为。共性问题是:

1、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清单计价外的合同条件变化引发的技术经济签证,得不到业主和监理的及时签章确认,有的签章确认只签量不确认发生的费用,使企业不能及时正常回收进度款,也使企业不能及时提报结算文件。

2、政府投资项目的审结,绝大多数项目时间都拖延,有的项目交付使用4-5年也没有审结,有的项目即使审结了也没钱支付。其原因是财审的人力不足造成审结久拖不决;项目资金超概算投资造成无钱支付或是投资超概10%的项目财审部门不接收结算卷。

3、工程结算审核环节过多,业主审、监理审、中介审、财政审、有的还要审计审。审核过程中层层扣减,还得企业专业人员陪审,使企业的工程结算如同层层过关,难以招架。

4、在中介单位审结中,将审减工程结算款作为收费计算基数,助长了审核部门的枉法行为,也迫使企业加大提报产值中的水份,以求审核部门的心理平衡,同时也造成审结时间过长。

5、对采用新工艺、新材料的定额补充项目,造价部门需有建设、施工双方提报签章的补充估价表方能审批,但建设方不予签章确认,造成项目结算扯皮。

6、建设单位多标段发包项目,先竣工的不能先结算,需全部标段都竣工后方能办理工程结算,有的项目需等1-2年才能进行结算,严重地影响企业工程款回收。

7、建设单位的手续不全,使工程项目无法验收,无法结算。

8、现有的招标文件对可调差的材料种类只规定钢材、木材、水泥等几种材料,不能使企业获得多付出的其他材料差价,也不能反映项目的真实成本。

9、价格信息内容不全,尤其是长吉两市外的地区更为明显。部分信息价格与市场价格出入较大。

10、建设单位将其应自行完成的场地三通一平工作转嫁给施工企业,结算中建设单位以种种理由不支付企业发生的费用。

11、项目招标部门出售招标文件价格过高(基本都是2000元/套),不能几十家、上百家企业来投标,都是一个价。

12、招标文件由建设单位委托,招标的中介机构编制,招标机构为保有承揽业务的市场,在招标条件设定上不能公平、公正地体现法律、法规,尤其是在违约条件设定上是对建设单位利益一面倒。(如:已有文件规定的优质优价,招标文件就规定了优质不优价)

13、涉及增值税的几个共性问题

(1)建设单位代扣水、电费,不给施工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

(2)建设单位对施工项目发生甲供材,但不按简易计税计算。

(3)大的开发商联手曲解增值税率由11%降为10%的政策,要求施工企业对已中标的项目按结算价降低1%结算。

(4)施工企业在与供货商赊欠材料过程中,由供货商先给施工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挂帐,如果施工企业不及时支付已开发票货款,存在税务部门认定供销商虚开发票问题。

针对工程结算中存在的共性问题,建议如下:

1、工程项目的招标文件是界定建设、施工双方权利、义务的源头。现有工程项目招标文件中均不能体现公平、公正设定条款,尤其是合同条件中不能体现国家、省、市的政策法规,只是粗略的几条,多数都是制约施工企业的违约处罚条件,先天就设下了扯皮的隐患,所以造价及结算管理首先要从招标文件设定条件(国际上工程招标文件都是几大本招标文件,我们仅仅是一本)上正本清源:

(1)招标文件中明确:施工现场发生的技术经济签证,当月发生,当月办理,进入当月的完成工程量。不能只签量、不签价,需一次性确定技术经济签证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且在招标文件中需明确规定,该部分签证不参与第三方审计。

(2)招标文件中明确:项目结算超合同约定时间,建设单位支付应付价款双倍的商业贷款(或小额贷款)利息。对施工进度款的拖延亦按此办理。

(3)招标文件中的违约处罚不能只对施工企业,应对等条件设置。

(4)政府投资项目的立项手续和审结程序不应脱离行业法规,另行一套。取消工程结算审核中对核减额收取费用的规定。

(5)对造价信息价格应增加设备及周转工具租赁价格。

(6)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的环节,对多标段发包项目,应以完成的标段合同验收和结算,以利企业及时回收工程款。

(7)对新工艺、新材料应用定额缺项的补充估价表的审批,对建设单位不签章确认的,在施工企业向造价主管部门申诉的情况下,造价主管部门给予协调管控,以利解脱企业被动状况。

(8)将工程造价管理和合同管理,归属由造价一个部门管理,因为造价与合同是密不可分的。现状是项目合同条件造价不知道,出现纠纷又要依据合同约定,而合同中的条件与造价规定矛盾。所以造价与合同归属一个部门,可以理顺现有的混乱关系。

(9)建议在可操作的工程项目上试行工程造价全过程管理。为工程造价管理创新先走出一步。

(10)对已纳入2019年实行新版定额调整及补充的安全文明施工费、BIM应用技术及建筑工人实名制的门禁设备及管理增加费用、分户验收费用、远程监控费用、环保标准提高引发的土方工程施工增加费用等,应调增到位,使企业的支出有个合理的回报。

(11)关于营改增后,2017年对部分竣工项目测算,企业税负平均增加3.3%,已对2018年的竣工项目税负测算工作进行了部署,出结果时再行报告。

二、关于推进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按国办发[ 2017] 19号文件,省住建厅吉建管[ 2017]35号文件及住建部[ 2018] 18号文件要求精神,全省施工企业推进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现状均处于起步阶段,与2020年实现全覆盖的目标尚有很大的差距。

1、施工企业在推进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中遇到的共性问题是:

(1)建筑工人实名制要求跟进的个税是施工企业和农民工个体面临的不可回避的问题。就征个税而言,农民工不认可。

建筑行业在东北的施工期是7-7.5个月/年,建筑工人在施工期间加班加点,两头不见日头,甚至是通宵工作,节假日(包括法定假日)不休息,所得报酬自然要超过个税起征点5000元/月。就此征收个税,农民工不认可,企业也难以承担,所以只能采取编造而流于形式,应付行业管理层面的检查。

(2)现有的施工项目的进度款支付,有相当一部分是按完成的施工节点支付,与按月实名支付到位很难做到,业主没有支付进度款,企业先支付工资,自然影响企业的资金成本。

(3)农民工实名制办卡,银行要求办理工资账户卡时要取消其在同一银行的银行卡,农民工不愿取消。有的小型项目和临时用工,刚办完卡就走人了。

(4)建筑行业农民工的流动性大,针对农民工的培训难题应明确农民工的培训究竟由谁来做,企业面对流动性的农民工队伍不可能进行无休止的培训,政府应设专门的培训机构承担培训职能。

(5)现行的定额日工资单价是项目投标计价的依据,应对日工资单价构应有个分解,以利企业农民工实名制支付的核算。

2、对存在共性问题的建议:

(1)农民工实名制支付工资,本质应是确保农民工工资不被拖欠,而不应是超个税起征点的征个税。对政策应明确建筑这个季节性施工行业不收取农民工的个税,不能只强调税法而不提劳动法。

(2)对以施工完成节点支付进度款的工程项目,应允许以施工节点进款时间支付农民工工资。

(3)将建设单位以货币支付银行账户的农民工保证金,改由建设单位以予付款形式先支付给施工企业,再由施工企业以保函形式交付至银行账户,以利施工企业的资金流转(如施工企业不履行保证金责任,建设单位可从进度款中扣减)

(4)农民工的实名制办卡应所有银行都可以办。

(5)农民工培训,应由政府相关部门组织统一培训和发证。农民工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在全市(或全省)范围内可通用,此种培训办法对劳务转型后的管理更适用。

以上的意见和建议,可能存有歧义和偏见,希望行业主管部门对可采用的建议在政策调整时予以考虑。

 

 吉林省建筑业协会

2018年10月30日